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785号罪犯曾庆凡,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2013)岑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以曾庆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于2014年1月8日送广西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曾庆凡予以减刑七个月,并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庆凡,自2014年1月投入改造以来,没有放松对自身的改造,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认真接受法律、政策、道德等方面教育,做到认罪服法。在改造中,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改造纪律》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警察管理,与他犯和睦相处,自2014年1月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从事首饰加工劳动,服从工种安排,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1月至今,每月均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一贯较好。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期末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曾庆凡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凡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优秀学员(已转分),累计获奖励分49.20分。
本院认为,罪犯曾庆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庆凡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裕庆
审判员王益民
审判员严家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