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计执字17号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卢玉海,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志勇,男,化州市中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4)中垌第XXX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44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计执字第1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超
审判员 邹 虹
审判员 周靖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宗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