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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计执字17号

2015年17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计执字17号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卢玉海,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志勇,男,化州市中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4)中垌第XXX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44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计执字第1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超

审判员  邹 虹

审判员  周靖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宗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