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81号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言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玺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荆玺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