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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李燕、张莹璇、郭张超、辉县市蕴金汽贸有限公司、张聚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施文云,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张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蕴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金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聚太,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又于2015年9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

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