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崔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萱 微信公众号“”
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崔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