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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崔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