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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刑执字第1485号

李书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1485号罪犯李书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书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77988.5元。李书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豫法刑一终字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1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书强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书强伙同他人因琐事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对其殴打,致陈某死亡。罪犯李书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2014年6月24日质检人员以权谋私,隐瞒不合格产品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〇三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