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林阿宝,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霞,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3356-0。法定代表人杨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群清,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1号13F,组织机构代码:56283746-X。法定代表人庞娅雯,董事长。被告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兴泰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3114-5。法定代表人王维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阿宝与被告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阿宝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阿宝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阿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44元,由原告林阿宝负担。
审判员洪志荣
审判员俞芬
人民陪审员薛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阿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