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学分理处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学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初字第00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白小林
审判员 孙海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