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登,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汉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朱启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秀宗,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启兵之妻(执行中追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与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1)万源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恢字第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尚有58226.12无未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武雄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升
代理
审判员 周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