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恢字第19-1号

邱洪登、刘汉松与朱启兵、杨秀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洪登,刘汉松,朱启兵,杨秀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登,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汉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朱启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秀宗,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启兵之妻(执行中追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与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1)万源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恢字第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汉松尚有58226.12无未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武雄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升

代理

审判员  周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