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88号
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XX原,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锋,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清义。
委托代理人: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清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5)7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银华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田依立(主审)、
代理
审判员李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5)7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田依立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佟雪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