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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649号

申请执行人杨贵宝与被执行人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贵宝,李云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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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双滦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宝。被执行人李云峰。申请执行人杨贵宝与被执行人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