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双滦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宝。被执行人李云峰。申请执行人杨贵宝与被执行人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