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小红。
被告:XX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计小红、XX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17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