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张大伟。被告孙贵国。被告葛鑫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孙贵国、葛鑫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海
审 判 员 贾佳琦
人民陪审员 陈凤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