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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785号

张大伟与孙贵国、葛鑫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大伟,孙贵国,葛鑫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张大伟。被告孙贵国。被告葛鑫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孙贵国、葛鑫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海

审 判 员  贾佳琦

人民陪审员  陈凤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