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256号
原告:许传美,男。
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美与被告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传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传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传美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