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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256号

许传美与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传美,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256号

原告:许传美,男。

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美与被告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传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传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传美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