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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刑执字第695号

薛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薛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刑执字第695号罪犯薛蛟,男,汉族,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94.695分,名列一分监区第14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度、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薛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高炳瑞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