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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256号

阿黑拉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阿黑拉色,阿黑拉色、又名阿能拉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256号罪犯阿黑拉色、又名阿能拉色,化名王龙,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2005)攀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黑拉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08年12月22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7月24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6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阿黑拉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黑拉色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黑拉色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黑拉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获考核积分173.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黑拉色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黑拉色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春秀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