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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刘惠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惠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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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惠珍,女,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皋兰县。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明,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彭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天,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惠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惠珍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刘惠珍负担(原告刘惠珍多预交的117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