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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59号

常州日新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德州中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日新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德州中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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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日新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中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商初字第1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7205.20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48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9205.20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王明新

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