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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0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张某某,住内蒙古宁城县。被告吕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