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张某某,住内蒙古宁城县。被告吕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张某某,住内蒙古宁城县。被告吕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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