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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623号

梅松礼诉邹顺桃、平安财保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梅松礼,邹顺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梅松礼,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邹顺桃,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佳乐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张晓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松礼诉被告邹顺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松礼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