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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043号

原告李某某、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徐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沈某某,徐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孟某某,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中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艳,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医生,高中文化,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徐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振江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