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孟某某,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中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艳,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医生,高中文化,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徐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振江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