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执审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0-9。法定代表人吴爱银,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衍镚,男,清流县灵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黄林寿,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黄绪美,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林寿、黄绪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作出的清卫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肖永德
审判员江金水
审判员陈群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文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