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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569号

冉蛇生诉王三清、左江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冉蛇生,王三清,左江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冉蛇生,男,汉族,宕昌县,农民。被告王三清,男,汉族,宕昌县,农民。被告左江昌,男,汉族,宕昌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蛇生诉被告王三清、被告左江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蛇生承担。

审判员  仇晓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万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