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冉蛇生,男,汉族,宕昌县,农民。被告王三清,男,汉族,宕昌县,农民。被告左江昌,男,汉族,宕昌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蛇生诉被告王三清、被告左江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蛇生承担。
审判员 仇晓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万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