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重庆惠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23号。法定代表人黄大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国宝桥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惠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重庆惠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原告拒绝签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曹振华
人民陪审员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赵大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