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78号

盛勤丰与王立东、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盛勤丰,王立东,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盛勤丰。委托代理人严正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东。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投资人李永志,该车队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正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勤丰与被告王立东、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勤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盛勤丰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