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0号

郑秀芹与郑秀臻、栾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秀芹,郑秀臻,栾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0号原告郑秀芹。被告郑秀臻。被告栾成军。

原告郑秀芹与被告郑秀臻、栾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秀芹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秀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郑秀芹负担。

审 判 长  于德江

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

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