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0号原告郑秀芹。被告郑秀臻。被告栾成军。
原告郑秀芹与被告郑秀臻、栾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秀芹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秀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郑秀芹负担。
审 判 长 于德江
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
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