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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30号

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邢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宿荣魁,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雪。被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和平路与潍安路路口向南4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郑秀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亨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江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