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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陈木银、文佑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木银。被告文佑金。被告周长平。被告王东方。被告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陈木银、文佑金、周长平、王东方、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8.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