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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853号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莅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莅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津林,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莅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