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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6-3号

韩建军与李东、黄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建军,李东,黄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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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谨,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建军与被执行人李东、黄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建军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9367.40元、执行费2140.51元。已执行50000元,尚有101507.9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韩建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周 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