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彭某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彭某乙下落不明,没有准确送达地址,彭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长 沈金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彭某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彭某乙下落不明,没有准确送达地址,彭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长 沈金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