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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2号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彭某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彭某乙下落不明,没有准确送达地址,彭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长  沈金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