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二利,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陈明,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马莹莹,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李二利因与被申请人陈明、马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莹莹所有的位于明珠大道的房屋(房地权证凤台字第某号)及马莹莹所有的皖D某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莹莹所有的位于明珠大道的房屋(房地权证凤台字第某号)及马莹莹所有的皖D某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李二利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交通路南侧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城关字第某号)及皖D某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芹
代理
审判员 刘喜乐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