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诉保字第00004号

李二利与陈明、马莹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二利,陈明,马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二利,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陈明,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马莹莹,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李二利因与被申请人陈明、马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莹莹所有的位于明珠大道的房屋(房地权证凤台字第某号)及马莹莹所有的皖D某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莹莹所有的位于明珠大道的房屋(房地权证凤台字第某号)及马莹莹所有的皖D某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李二利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交通路南侧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城关字第某号)及皖D某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芹

代理

审判员  刘喜乐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