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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45号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小明、钟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小明,钟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唐小明,农民。被申请人钟春燕,居民,系唐小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小明、钟春燕作出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5-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5-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审 判 员  陈英平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