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唐小明,农民。被申请人钟春燕,居民,系唐小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小明、钟春燕作出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5-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5-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审 判 员 陈英平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