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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97号

王仲国与王西沈、杨乐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仲国,王西沈,杨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王仲国。被告王西沈。被告杨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国与被告王西沈、杨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西沈、杨乐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仲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西沈、杨乐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