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王仲国。被告王西沈。被告杨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国与被告王西沈、杨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西沈、杨乐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仲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西沈、杨乐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