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06号罪犯熊军,无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熊军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熊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4个表扬的奖励。熊军的罚金二万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熊军犯抢劫罪及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其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执行机关报请对熊军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无
审判员印坤
代理
审判员葛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