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卢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卢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