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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388号

罪犯陈善兵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善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388号罪犯陈善兵,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复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陈善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善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另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