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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526号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洋,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夫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