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谭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艾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唐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 来源:
谭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谭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艾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唐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