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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

谭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谭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艾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唐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