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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卫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卫州,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吕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