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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4130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413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易珍春

代理

审判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