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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保字第1690号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蕊非诉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保字第1690号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被申请人许蕊。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许蕊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作出夏卫计生征字(2015)00190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蕊款项749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同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