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保字第1690号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被申请人许蕊。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许蕊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作出夏卫计生征字(2015)00190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蕊款项749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同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