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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47号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培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47号

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芬,该公司职工。

被告:孙培玲,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