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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85号

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与张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张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85号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法定代表人吴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明华。

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志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郭月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