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远,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被执行人鱼义民,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李志远与鱼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远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鱼义民拆除建在李志远庄基东房后护坡墙外皮向东35公分内的彩钢棚,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双方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鱼义民继续占用建在李志远庄基东房后护坡墙外皮向东35公分内的彩钢棚,同时鱼义民给付李志远800元补偿费,以后李志远若建房或出卖其房屋需要拆除,鱼义民随时拆除建在李志远庄基东房后护坡墙外皮向东35公分内的彩钢棚。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李潭萍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