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81号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悦,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浩仁,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仁旺,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