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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81号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81号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悦,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浩仁,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仁旺,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