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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139号

白元海与白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元海,白长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白元海,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山,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长森,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

原告白元海诉被告白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元海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元海负担。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敬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