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白元海,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山,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长森,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
原告白元海诉被告白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元海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元海负担。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敬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