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574号申请执行人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荣。委托代理人管国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忠。申请执行人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574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