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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993号

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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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漫,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法定代表人XX娇,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晓娟,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宝国,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质量认证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

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和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漫,被上诉人质量认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崔晓娟、唐宝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质量认证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5月14日,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网络公司签订了《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根据合同约定,金和网络公司许可质量认证中心使用金和协同管理平台,并进行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合同签订后,质量认证中心如约支付了50%的合同款(人民币225000元整),金和网络公司组成项目组实施项目开发工作。但是,由于金和网络公司项目管理松���、混乱,导致该协同办公系统开发严重滞后,在质量认证中心多次推迟验收期限,至今大部分功能仍未能实现,且已开发的功能也无法达到基本的运转要求,已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鉴于上述事实,2013年5月15日,质量认证中心向金和网络公司发函,要求终止该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并处理终止事项,至今仍未得到答复。金和网络公司严重拖延交验日期,并且经多次修正后该系统远未实现约定的基本功能,给质量认证中心的业务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质量认证中心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2、金和网络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22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至2013年12月9日为20218.13元,按年息6.15%计算);3、金和网络公司赔偿损失31016元(包括住宿费4866元、餐饮费12550元、��班费13600元);4、金和网络公司承担诉讼费用。金和网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金和网络公司不认可质量认证中心的诉求,请求全部驳回。

一、质量认证中心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金和网络公司已经依约交付并实施开发服务,履行了金和网络公司的合同义务。质量认证中心拒绝验收,未支付剩余50%货款。质量认证中心不具有单方解约条件。

二、质量认证中心所称的软件功能无法实现没有事实根据。这是其提出个性化需求所致。双方签订的不是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合同中的软件是经过金和网络公司演示后,质量认证中心才同意采用。金和网络公司安装的软件功能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认证中心的个性化要求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金和网络公司。

三、质量认证中心要求终止双方合同,金和网络公司已经回函不同意接受单方解约。项目延期也不是金和网络公司的过错。2013年8月,双方电子邮件也进行了再沟通。

四、双方合同已经履行,质量认证中心无权要求返还使用费。金和网络公司交付并完成了软件部署,实施服务和二次开发已经完成。

五、金和网络公司不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的结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质量认证中心(甲方)与金和网络公司(乙方)签订《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约定:乙方授予甲方金和软件产品的使用权,软件产品仅限于在规定的用户许可数范围内甲方及其甲方的分支机构、下属子公司使用;1合同标的1.1本合同的标的为一款软件产品,产品的名称为“金和协同管理平台(JAVA版)[简称:JC6]V3.0”,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合同标的产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2质量标准及保证范围2.1乙方保证所许可的金和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保证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软件的基本功能按照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基本功能运行,否则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产品手册的规定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2)在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更换。如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能达到基本功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保证范围内:2.1.1甲方未按产品手册的规定使用软件,2.1.2经查明,软件问题是由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造成的,2.1.3硬件或网络故障原因,2.1.4经查明,软件问题是由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非正版数据库等造成的,2.2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后,产品维护进入售后服务期,按次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执行;3软件著作权及使用权3.1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乙方申明乙方合法享有本合同许可使用的软件的著作权,3.2本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期限:在乙方享有本软件著作权期间,甲方可以永久使用,3.3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费用后,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4交付内容、交付地点、方式、期限4.1交付内容:软件光盘、加密狗、电子产品手册等,4.2交付地点:默认交付地点为甲方地址,4.3交付方式:默认方式为乙方上门交付,4.4交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合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4.5产品签收:自乙方交付产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签字并盖章确认的《产品签收单》邮寄或传真至乙方,逾期未邮寄或传真《产品签收单》,视为甲方已签收,但此签收不排除日后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5合同总费用5.1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450000元(详见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负担;6付款方式6.1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的50%,即225000元,6.2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完成本合同附件二《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30%,即人民币135000元,6.3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合同产品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10%,即人民币45000元,6.4产品验收后正常运行60个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10%;7培训与实施服务7.1培训与实施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8售后服务8.1本软件提供标准服务和增值服务,标准服务首年免费,8.2标准服务首年免费维护期限:在项目通过总体验收之日起一年内,8.3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三《软件售后服务》;9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中的条款予以变更,9.2一方违反���同有关规定,经相对方在合理期间催告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违约责任10.1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软件使用许可费用为限,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一方无需就另一方间接的损害和损失向对方承担责任;13权利保留13.1在甲方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加密狗、电子产品手册)的所有权利,但因乙方未履行或是适当履行其义务导致甲方采取相应维护措施的情况除外;1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18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附件:1.《合同费用清单》,2.《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3.《软件售后服务》,4.《软件产品功能清单》。《许可合同》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载明:软件名称为金和协同管理平台(JAVA版)[简称:JC6]V3.0,软件基础平台费用共计200000元,信息交流模块、公文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个人事务模块、信息发布模块、行政管理模块、流程管理模块、智库管理、人工资源模块、移动模块等10个功能模块费用共计180000元,实施服务及二次开发费用合计为70000元,售后服务费用合计0元,合同总费用为450000元。附件四《软件产品功能清单(中心及分中心)》载明:系统管理(基础平台)、公文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政务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信息交流、学习下载、个人事务、移动办公、其他等一级模块应具有的主要功能。合同签订后,2012年6月,金和网络公司开始对质量认证中心进行软件的安装工作。2012年7月2日,质量认证中心给付金���网络公司合同的首付款225000元。2013年4月3日,质量认证中心发出两份《告知函》,告知金和网络公司其设计开发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中的“会议管理”、“执法检查”模块经过质量认证中心人员测试,不能按期在2013年4月1日实现该功能模块的试运行,对质量认证中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同年4月7日,质量认证中心向金和网络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函》,载明:我中心于2012年5月14日与你公司签订《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你公司开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定于2013年2月完成验收;目前你公司未能按照实施计划推进和完成项目。针对合同中约定实现的产品功能未能完成开发和部署工作、项目进展缓慢、技术及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等问题,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和答复。同年4月11日,金和网络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发出《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回函》,载明:金和网络公司是一家以软件开发与产品化软件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软件公司,承接贵中心OA项目也是按产品型配置实施为主;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贵中心也存在一些个性需求,无法用现有功能配置实现,改动难度较大,对此也投入了一些开发、测试,再加上开发期间金和网络公司项目经理两次变动,最终导致贵项目周期的拖延;金和网络公司十分感谢贵中心对金和网络公司工作的支持与谅解,金和网络公司非常重视本次项目建设,因此基于目前状况,金和网络公司拟按照以下实施原则继续推进项目:1.按分步实施;2.分阶段交付;第一阶段:针对已开发定制的公文管理模块、执法协查模块、会议管理模块,金和网络公司将派项目经理和开发人员到现场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集中解决,达到模块定���功能的90%以上;针对其他功能模块,因贵中心所需模块功能还未完全产品化,后期金和网络公司将会陆续上线部署。同年5月15日,质量认证中心向金和网络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的函》,载明:金和网络公司《中国质量OA项目实施方案》收悉,质量认证中心经认真研究,认为金和网络公司此次提出的两种方案均无法接受,仍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目前,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质量认证中心多次提出修改需求并一再给予金和网络公司宽限期后,仍无法满足质量认证中心的基本需求,影响了质量认证中心正常工作运转的基本效能及后续功能的开发,导致合同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鉴于上述情况,质量认证中心认为应终止履行此项目合同;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合同的终止事宜与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商议。此后,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协商未果。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使用费225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住宿费、餐饮费及加班费损失,故诉至一审法院。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质量认证中心申请对安装在质量认证中心服务器试运行环境下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是否具备《许可合同》的附件4列明的功能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4月17日,经双方协商确定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了鉴定。金和网络公司参与了检测中心的取样过程,但对取样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应将金和网络公司的标准化产品作为鉴定样本。2014年9月24日,一审法院告知金和网络公司对鉴定检材有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金和网络公司既未就此提供证据,亦未就此申请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4日,金和网络公司收到检测中心邮寄的《测试计划》,对该测试计划���出书面异议,未参与检测中心的后续测试过程。此后,检测中心对附件4列明的12个功能模块进行测试,完成测试过程数441条,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了《测试报告》,认定:系统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30.4%、公文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5.9%、会议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26.9%、档案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政务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人力资源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财务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后勤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信息交流测试过程不符合率65.7%、学习下载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个人事务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移动办公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测试报告》向双方送达后,质量认证中心认可该结论,金和网络公司对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测试报告》是基于不合理的《测试计划》作出,测试样品、测试范围、测试环境均存在严重问题,操作方法存在严��错误测试等问题。检测中心书面回复,说明:测试报告中部分检测项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金和网络公司在书面异议中对被检样品中存在的“功能缺失”和“功能无法正确实现”的问题均已承认,只是对造成软件缺陷的原因作出各种解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网络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四份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质量认证中心依据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交付首付款后,金和网络公司的软件产品应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具备双方附件约定的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模块的功能。对于金和网络公司的不认可鉴定机构测试报告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一、测试中心系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网络公司协商选定。质量认证中心、金和网络公司均参与了鉴定的取样过程���金和网络公司对质量认证中心的鉴定内容并无异议。测试中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分别向双方邮寄送达了《测试计划》,告知双方测试方案。测试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其鉴定过程公开,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二、金和网络公司对鉴定样本、鉴定方案等有异议,但既未就鉴定检材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测试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合法有效,该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测试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金和网络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安装的软件产品存在“功能缺失”、“功能无法正确实现”等问题。金和网络公司的软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功能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金和网络公司安装的软件未完全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质量认证中心要求解除双方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的利息,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赔偿住宿费、餐饮费等损失的主张,因其提供了相应的住宿费单据,金和网络公司亦认可住宿费、餐饮费的支出数额,该院予以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赔偿加班费损失的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签订���《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二、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二十二万五千元;

三、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损失一万七千四百一十六元;

四、驳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和网络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测试报告》是基于不合理的《测试计划》得出的,鉴定样本、测试范围、检测环境均存在严重问题。金和网络公司参与取样时,发现鉴定样本存在严重问题,对鉴定内容不予认可,表示要送检���样品不是金和网络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当场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同意送检这样的鉴定内容,回去后也第一时间用EMS快递书面异议给法院和检测机构,表示鉴定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反对这样的检测。金和网络公司没有参与鉴定过程,且多次给鉴定机构EMS快递书面异议,但检测机构以法院才是送检单位,让金和网络公司联系法院为由,拒绝停止检测。对于检测机构鉴定结论草率,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不规范,检测报告存在多处错误问题,金和网络公司依法保留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一审判决中“金和网络公司的软件产品应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具备双方附件约定的……功能”的内容明显错误。事实上金和网络公司和质量认证中心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没有约定软件实施开发完成的具体日期,因为质量认证中心个性化的要求是在实施过程中,边做边确定,所以项目什么时候能完成不是金和网络公司可以单方决定的。项目延期不是金和网络公司单方过错。一审法院认定金和网络公司应于一年内交付项目成果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金和网络公司应承担质量认证中心的住宿费、餐饮费17416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金和网络公司和质量认证中心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认证中心的加班费应由金和网络公司负担,质量认证中心法庭上提交的相关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金和网络公司不同意负担。

四、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金和网络公司派出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师至质量认证中心进行项目软件的实施开发工作,完成了180人天(人天指一个人工作8小时)以上的实际实施工作量,一个人天的实施服务对外正常售价至少是2000元(行业市场价通常比这个高很多),所以仅此人工费一项金和网络公司就至少支出了36万元以上。项目软件延期交付,双方都有责任,对不利后果应依法按比例分担。一审法院判定金和网络公司单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显失公平。

五、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判决解除合同,但金和网络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且一直在履行合同,是质量认证中心在项目途中突然禁止金和网络公司进场,才导致项目暂停,且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法院依据此条判令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质量认证中心承担。质量认证中心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金和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金和网络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结论不予认可,认为其鉴定过程存在多处问题的说辞不符合事实。鉴定样本的选定符合司法程序,鉴定程序的操作符合专业和法律规范,鉴定结论也是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的。首先,在选定鉴定机构的当天,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并当庭明确了鉴定对象为:金和网络公司为质量认证中心开发的,目前安装于质量认证中心服务器试运行环境下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双方代理人均确认并签署了笔录。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当天,鉴定机构依法通知金和网络公司参加鉴定启动会和封样程序,金和网络公司也派人出席了鉴定程序启动会议并在启动会的签到表中签字。过程中,鉴定机构允许金和网络公司带来的工程师对鉴定样本进行测试,以明确是否为约定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金和网络公司对系统进行测试后,发现该系统确实如质量认证中心诉讼请求中所说的很多功能无法实现。为避免败诉的不利后果,金和网络公司在经过半个工作日的测试、封样流程后,于当天下午拒绝在样本封样表上签字,并中途离场,导致封样程序中断。此后,鉴定机构将有关情况汇报给一审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就此传唤金和网络公司代理人到法院谈话,释明:金和网络公司认为鉴定检材不符,应当提交反证或就鉴定检材申请鉴定,并限期金和网络公司举证或提出鉴定申请。但金和网络公司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反证,也未申���鉴定。因此,法院通知鉴定机构取样程序有效,继续鉴定。期间,金和网络公司虽然不断地向鉴定机构和法院发函提出异议,但并没有合理理由,法院和鉴定机构未停止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再次,鉴定过程中的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结果准确无误。根据一审证据显示,金和网络公司一直强调的所谓“测试环境和测试方案不合理”的说辞,与金和网络公司在选定鉴定机构当天在法院确认的“安装于质量认证中心服务器试运行环境下”的说法自相矛盾。

二、金和网络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和网络公司应当在一年内交付项目是对一审判决的曲解。一审法院判决表述的意思是软件产品交付应当保证具备承诺的功能,并无认定金和网络公司有在一年内交付项目义务的意思。

三、一审法院在认定金和网络公司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判决金和网络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赔偿质量认证中心为金和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并未判决金和网络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支付质量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加班费。

四、金和网络公司以其为项目付出了大量成本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定金和网络公司单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显失公平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金和网络公司违约事实清楚,有其自认的书面材料和鉴定机构的《测试报告》作为依据。其次,金和网络公司认为“项目软件延期交付,双方都有责任”的说辞与证据显示的事实不符,事实上,由于金和网络公司项目管理松散、混乱,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导致项目开发严重滞后,在质量认证中心多次推迟验收期限仍然无法实现大部分功能,质量认证中心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交解除合同之诉。

五、一审法院依据质量认证中心提交的证据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金和网络公司严重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庭审中,为支持己方主张,质量认证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A二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正本)》,质量认证中心称该投标文件是本案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A二期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金和网络公司提交的文件。金和网络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该投标文件中载明了质量认证中心的项目系统功能的具体招标需求,金和网络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金和软件提供的功能满足质量认证中心项目提出的功能要求。另,在该投标文件中,金和网络公司还对其实施和完成项目列出具体时间计划,载明:项目启动时间是2011年12月19日,系统上线运行和验收时间是2012年2月9日,其时间间隔不足3个月。对此,金和网络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投标文件是金和网络公司对自身能力的描述,与最终版本有差异,应当以《许可合同》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和附件四《软件产品功能清单(中心及分中心)》的记载为准。上述事实,有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许可合同》及附件、告知函、说明、发票、系统会议纪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A二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正本)》、测试报告,金和网络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及附件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网络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及附件之前,质量认证中心就涉案办公系统项目进行了招标,而金和网络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亦明确金和软件所提供的功能能够满足质量认证中心该项目招���的各项具体功能需求,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前提基础。可以看出,质量认证中心要求的是能够满足办公功能具体需求的软件,金和网络公司既然承诺可以提供,就应当保证其软件符合该要求。因此,一审法院委托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取样的应当是已经安装在质量认证中心服务器试运行环境下的金和网络公司的“金和协同管理平台(JAVA版)”,而非金和网络公司标准化产品,检测中心取样过程公开,根据《许可合同》附件四列明的功能模块对鉴定样本进行测试,鉴定过程公开,并出具了《测试报告》,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测试报告》应为有效,且该《测试报告》的结论与金和网络公司在其回复质量认证中心的《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回函》中的有关软件功能的内容相互印证,符合事实。金和网络公司上诉主张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样本、测试范围、检测环境���在问题,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金和网络公司交付的软件应当何时达到质量认证中心的办公要求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金和网络公司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A二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正本)》中,金和网络公司承诺的时间是在3个月之内完成,而《许可合同》及附件中也有“乙方保证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软件的基本功能按照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基本功能运行”和“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后,产品维护进入售后服务期,按次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执行”的约定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金和网络公司的软件产品应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具备双方附件约定的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模块的功能”并无不当。实际履行中,金和网络公司自2012年5月14日与质量认证中心签订《许可合同》及附件,至2013年5月15日质量认证中心发出《���于终止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的函》一年的时间,根据《测试报告》的结论和金和网络公司《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回函》的内容,可以看出,金和网络公司仍未能提供满足质量认证中心办公要求的软件,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且不能实现质量认证中心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实际履行中,质量认证中心已于2013年5月15日向金和网络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的函》,该解除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本院应予确认。金和网络公司上诉提出的有关一审法院认定期限和解除合同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基于《许可合同》及附件已经解除,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金和网络公司应当全部返还质量认证中心已支付的使用费,并赔偿质量认证中心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中,质量认证中心已经就其要求金和网络公司赔偿住宿费、餐饮费损失的主张出示了证据,金和网络公司对支出费用单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应当支付该项金额。金和网络公司上诉提出不同意负担和一审处理显失公平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金和网络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担667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院);鉴定费96000元,由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郭 菁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