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吴萌,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义山,驾驶员。被告冯艾清,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萌与被告冯义山、冯艾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吴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